公司名称申请登记一般需要准备四个备用名字
第一步:咨询后领取并填写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《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》,同时准备相关材料;
第二步:递交《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备用名称若干及相关材料,等待名称核准结果;
第三步:领取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
内资公司设立程序
一、名称预先核登记
二、开验资户
三、银行询证函 填写银行询证函的表格送至银行,经银行核对后盖银行公章,打对账单
四、验资报告
五、工商营业执照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。
2、全体股东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,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,股东为单位的,加盖单位公章。
3、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,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,股东为单位的,加盖单位公章。
4、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。 股东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股东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;(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)股东是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。
5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。
6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。 非货币财产是记名财产的,不得作为首期出资。非记名财产,由全体股东签署财产权转移证明,表明该项财产已处于设立中公司的监控之下。
7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任职文件。 包括董事长、监事会主席、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。
8、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。 依据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股东会决议、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。
9、住所使用证明。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还应当提交《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表》。
10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
11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。
12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,有法律、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。
六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刻制章印
1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(正副本均可)
2、本单位公章或介绍信
3、本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
七、税务登记证
1、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;
2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;
3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;
4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或业主)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;
5、财务负责人身份证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,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并提供近期免冠照片一张;
6、有关合同章程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;
八、基本户
九、开纳税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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